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4
摘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6-24


  经国务院决定,我省将于8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障我省改革试点平稳过渡,满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可以选择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旅客运输服务、公路旅客运输服务以及客运站场服务,可以选择使用山西省汽车客票、山西省汽车客运站站台票、山西省公路内河客运补充客票(甲至戊)、山西省公共交通定额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租卷式)。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领用

  (一)2013年7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发票,并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二)2013年8月1日起,地税机关停止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发票。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三、纳税人结存发票过渡处理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用未使用完的发票,依据其开票方式及行业特点,分别采用以下处理办法:

  (一)企业冠名发票、客运行业(长途客运、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发票和使用企业自有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2013年7月31日前已领用未用完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二)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购未用完的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纳税人应于2013年8月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三)对于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纳税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并注销用票资格。过渡期满仍未使用完的,纳税人应在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发票,并注销用票资格。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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