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5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8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省政府有权确定农信社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该政策不包含农商银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8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51号        2017-03-21

省财政厅:

  《关于对农信社农商行个人股东红利所得予以减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第1789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省政府有权确定农信社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该政策不包含农商银行。

  二、个人股东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对农商银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个人股东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

  三、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执行问题

  目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5号)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已届满。

  四、其它省市相关税收政策适用情况

  我们了解到全国大部分省市对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征税,2016年1月起,湖南省取消原对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目前,仅辽宁、河北、山东等少数省份在不同程度执行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且都没有扩大到农商银行。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对于农商银行个人股东红利所得问题,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解释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助力我省农商银行发展税收调研,并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们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诉求。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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