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8]1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31
摘要:对贷物尚未到达企业(包括所属地仓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跨县的仓库验收入库、租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121号        1998-12-31


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便于纳税人自主管理,强化监督,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抵扣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时,企业应填制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管理的入库凭证(或凭据),尚未填制上述入库凭证或填制入库凭证缺乏内部控制,税务机关可视为手续不全、可信度低的,暂不抵扣。

  对贷物尚未到达企业(包括所属地仓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跨县的仓库验收入库、租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各地应将企业仓库的管理人员、地点和入库凭据等情况纳入税务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确定。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或开出尚未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提供有关付款凭据,供税务机关查验核对,确认贷款支付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包括代垫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实际支付款项给销售单位、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单位的银行帐号,应与其票面上加盖“销货单位印戳”注明的银行帐号相同;否则,按不一致处理,不予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可据农业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规定要求填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作“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时,应凭《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作“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

  《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格式附后)一式两份,一份为开具的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收购单位据以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有关《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的印制、使用资格认定、填开总额的限制等事项,由各地自行制定。

  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上述凭证资料,纳税人应加盖“已申报”印章,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六、企业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随其外购货物在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报送运输发票复印件应加盖“已支付”字样章。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运输发票,纳税人应加盖“已申报”印章,按有关规定,计算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随其外购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在财务处理时,应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作相应的会计分录。对支付运输费后不能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作相应会计处理时,可在支付运输费用的会计凭证,及其外购货物的凭证上互注载明,以便核查。

  七、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已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在海关完税凭证上加盖“已申报”印章。

  八、对企业当期申报的金额较大或大宗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对企业资金运作、实物、帐户进行专题核查。具体核查金额标准或货物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九、企业接受委托代(经)销代购的业务,应在接受委托之前,将代(经)销代购协议书的具体情况包括委托品种、数量、盎额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企业应及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中进行核算。否则,一经查处发现的,视企业进行帐外经营,按偷税论处。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库存存货的盘点,定期不定期通过专项或全面,分品种或大类的清查,及时了解库存的真实,对已构成损失的、报废的物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进行清理,作进项税额转出,以防止企业帐外经营。

  十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常损失如企业出现自然淘汰、拆零残损、库存贬值和削价(售价低于成本价的部分)损失等。

  其“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转出”=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该批货物变卖收回价值)/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

  对事实上已形成的报废,而企业尚未变卖或作财务处理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可暂不考虑该批货物变卖收回价值。

  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十二、企业在待摊费用科目下增设“待扣进项税额”专栏,反映企业取得进项凭证,尚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三、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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