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21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13
摘要: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年所得税减免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15号      2003-05-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已将再就业工作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十项工作之一。各地国税局要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年所得税减免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要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服务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要及时受理、审批,保证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希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