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5]3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1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解释,该系列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因此,我们意见,对该厂生产的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汽车,在消费税税目注释修订之前暂不征收消费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5]34号       1995-04-1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邵国税函[1995]064号)收悉。据了解,湖南汽车制造厂生产的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是以HQC6450底盘装配的改进型汽车,汽缸容量2380毫升,车长4.62米,车形为平顶"的士"头(即长头),座位布置在两轴之外,且属后轮驱动装置(即4×2两轮驱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解释,该系列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因此,我们意见,对该厂生产的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汽车,在消费税税目注释修订之前暂不征收消费税。

  此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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