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5]1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24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编报》范围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为中央级)的企业,均属本表填报范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14号               1995-01-24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编报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编报》范围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为中央级)的企业,均属本表填报范围。

  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汇总工作,由各基层税务局负责。

  3.《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报表为季度终了后的25天内,年度报表为次年的三月二十日前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4.《企业所得税税源(季)度汇总表》用纸由市局所得税管理处统一印制,并下发到各基层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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