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4]1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9
摘要: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或办法的企业,应将工效挂钩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发放的工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税工资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11号              2004-01-0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3]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规定,结合目前企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现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或办法的企业,应将工效挂钩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发放的工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税工资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