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8]10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31
摘要: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在株洲市石峰区和常德市武陵区范围内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非联合办证户),均按本通知的要求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2)按日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汇总清单》,登记受理税务登记的业务种类、数量等,在交换时要经双方当场清点、签字,明确责任。

  (3)资料传递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按月制作《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税务登记情况清册》,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交换。国税部门需要地税纯管户税务登记情况时,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提供。

  (5)明确专人专岗负责信息资料的交换、传递。要求明确资料交换地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报对方予以备案。

  (二)税务机关应于接收到纸质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在本部门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为保证国税、地税双方税务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在进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还应按月相互传递以下信息:已办结的注销户;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变更事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信息;日常征管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

  (四)本通知中资料传递所列的表证单书由各试点单位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计。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件管理

  (一)证件发放

  税务登记的证件按照“一次办理、一套证件、一次收费”原则发放。对提交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国税、地税共管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收取一次登记工本费。

  (二)证件收缴

  1.在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证件由先办结注销手续的一方税务机关收缴,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时,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已注明证件缴销情况的纳税人,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对纳税人因地址变更,跨区迁移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按照本规定办理。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复业的,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谁先受理,谁收证,谁发放”的原则保管税务登记证件,并由先受理方税务机关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注明有关情况。

  七、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试点单位应充分认识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意义,以实现国税、地税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有效地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实现国税、地税登记信息共享。

  (二)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科学设计表证单书。2008年8月15日前,各试点单位应将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分别逐级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三)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缩短纳税人办证时间、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目标。各试点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了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推行范围和方法等,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顺利推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各试点单位国税、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联合办证中的有关问题。

  (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注意总结,按季逐级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汇总本单位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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