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共同继承房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4
摘要:在若干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遗产过程中,由其中一人继承房产,并由继承房产者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暂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共同继承房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46号      2007-04-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在若干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遗产过程中,由其中一人继承房产,并由继承房产者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暂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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