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6]1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7
摘要:大地税函〔2006〕143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7 各基层局:  近期,市局对全市2006年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各征管局普遍存在纳税人丢失发票问题。个别纳税人为达到隐瞒收入,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甚至采取故意丢失、损毁发票的手段...
大地税函〔2006〕1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7

 

各基层局:
近期,市局对全市2006年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各征管局普遍存在纳税人丢失发票问题。个别纳税人为达到隐瞒收入,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甚至采取故意丢失、损毁发票的手段。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防止因发票丢失造成的税收损失,各基层局在发票管理和检查方面,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
各征管局要按照发票领购的程序和方法,限量发售,验旧购新;要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明确责任人;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市局制定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对故意丢失发票领购簿、丢失发票、丢失或销毁发票存根联、损(撕)毁发票等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
二、发挥税收管理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各征管局要把发票管理作为日常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发票管理职责,加强对纳税人发票使用、保管等情况的辅导和监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到发现及时,尽量减少因发票丢失导致的税收损失。
三、对在逃户未交验和缴销的发票进行清理
各征管局要把核定征收户列为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建立发票领购、交验预警机制。对当月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又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应及时采取停止供应发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市局正在对在逃户领购、交验、缴销发票情况进行组织清理,各征管局要把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必要时市局将统一登报声明,防止在逃户违法使用发票,给税收带来损失。
四、加强发票丢失的查处工作
征管局内各部门之间、征管局与稽查局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1、征管局在领购环节发现发票丢失,要及时通知管理科所,查明原因,并做好发票丢失的登记备案。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除依法处理外,要把丢失发票的种类、组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予以登记,并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做相应标记。要把发票检查作为日常纳税检查的重要内容,重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每年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涉嫌偷税的要及时报告稽查管理部门。
2、稽查管理部门要将发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对有发票丢失行为的纳税人,列入年度稽查对象,补充稽查文书内容,在检查报告中要对发票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纳税检查情况表》中有关发票检查情况进行细化,增加违章和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项目。对涉嫌偷税的,组织力量进行专案检查。
3、稽查在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中,要把发票检查作为重要内容,发现纳税人有故意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等行为的,要及时履行立案程序,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