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03]2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0
摘要:有奖发票由市地税局监制,为通联三段式。左段为存根联,中段为发票联,右段为兑奖联。兑奖区为“刮开式”,奖区由覆盖层覆盖,分别由中奖金额或“协税光荣”及中奖密码组成。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3]27号        2003-11-2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饮食行业纳税秩序,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简称有奖发票),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奖发票适用范围及式样有奖发票适用于全市从事饮食行业并实行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有奖发票由市地税局监制,为通联三段式。左段为存根联,中段为发票联,右段为兑奖联。兑奖区为“刮开式”,奖区由覆盖层覆盖,分别由中奖金额或“协税光荣”及中奖密码组成。

  有奖发票面值分为2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1元六种。每册50份,工本费5元。

  二、有奖发票奖项设置有奖发票以50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10万个奖项,奖金总额66.8万元,其中:一等奖5个,奖金5000元;二等奖50个,奖金1000元;三等奖500个,奖金100元;四等奖1000个,奖金50元;五等奖98445个,奖金5元。

  三、有奖发票兑奖时限及地点兑奖时限为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再办理。

  中三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凭发票联、兑奖联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兑奖。

  中四等奖(含)以下的消费者,凭发票联和兑奖联在取得发票的消费场所由饮食业经营者暂垫付兑奖。

  饮食业经营者可定期凭发票存根联、兑奖联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领取垫付的奖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一)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二)未按规定加盖经营单位印章,以及未填写开票日期或超过兑奖时限的;(三)三等奖以上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四)经税务机关批准已公开声明作废或声明丢失的发票;(五)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或有涂改、破损、无法辨认等现象的发票。

  五、兑付奖项办理程序

  (一)分局在指定办税服务厅设置发票兑奖窗口,专人负责受理兑奖事宜。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兑付,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当天余款及时交回财务,柜台不留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二)办理兑付奖项时,应严格按市局制发的有奖发票管理软件操作程序,认真核实中奖发票字轨号码与领购发票单位名称、字轨号码是否一致;兑奖联密码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软件数据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将有奖发票的相关数据录入微机,收回兑奖联作为原始凭证,在发票联背面加盖已兑奖戳记,打印“有奖发票兑奖单”,领奖人在“有奖发票兑奖单”签字后,为其办理兑奖手续。

  (三)为经营者办理结算代垫奖金时,按上条规定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有奖发票结算单”,领取人在“有奖发票结算单”签字后,为其办理结算手续。

  六、有奖发票奖金来源及管理为减轻分局资金压力,有奖发票兑奖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实行期间由市局提供定额垫付周转资金,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根据实际兑付情况填制《饮食定额有奖发票奖金结转单》(见附件),凭此与市局办理清算。

  兑奖奖金按照专项奖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分局要建立有奖发票资金总帐和明细帐,便于兑奖资金的统计、分析和结算。要建立健全兑奖资金的领取、发放等项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做好新旧发票衔接工作全市推行有奖发票后,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同时废止。由于新旧发票没有交叉期,为减少换票损失,市局已停止印制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各分局所需发票由票据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二)为加强有奖发票的管理,市局统一编制了“有奖发票管理软件”,可进行发票兑奖统计、发票检索、自动生成总帐和明细帐等功能。届时由市局提供,分局通过网络下载安装。同时,市局编制了12366电话查询系统,为消费者查询鉴别有奖发票真伪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各分局应掌握使用方法,做好对外宣传。

  (三)加强对有奖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对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加大发票打假力度,对倒卖、使用假发票扰乱税收秩序的不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从严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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