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6]20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8
摘要:市局和基层局依照出口退税管理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或相关岗位职责需要调整的,人员和岗位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监督制约机制,初审、审核、审批和信息化岗位不得兼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6]201号              2006-1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8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准确、顺畅、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管理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出口退税管理分为省局宏观管理、市局监控管理、基层局〔包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市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具体管理。

  省局宏观管理是指对全省出口退税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与监控,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管理业务,包括组织实施出口退税工作,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拟订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检查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市局监控管理是指落实上级制定的宏观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控,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细化、落实和反馈,实施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审核审批出口退税,推广、应用和维护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基层局具体管理是指实施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负责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初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初审、审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调查并随时向市局反馈出口退税业务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省局设置综合、政策、管理、信息化和计统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岗位职责

  组织全省综合业务检查、考核、会议及培训;草拟全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各种综合文字材料;负责对外宣传和内部网站的相关管理与维护。

  (二)政策岗位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研、分析、检查、反馈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及执行情况;指导、解答、培训出口退税相关政策业务;负责省局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管理岗位职责

  组织落实并制订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调研、分析、检查、反馈制度贯彻落实及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预警评估分析、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及相关协查案件的检查处理;指导、解答、培训出口退税相关管理业务;

  (四)信息化岗位职责

  组织实施全省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接收、使用和管理电子数据;保障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及数据安全;负责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软件的培训、推广和技术支持。

  (五)计统岗位职责

  编制、分配出口退税计划,检查、分析、预测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制、上报各种报表;实施档案管理。

  第五条 市局设置综合、审核、审批、调查、信息化和计统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岗位职责

  细化并落实省局政策和管理制度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形成《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问题处理情况表》上报省局;组织对各基层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量化考核,形成《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情况报告》上报省局;指导、解答、培训出口退税相关政策与业务;向省局和基层局传递各种报告、报表、资料、单证,并实施台账管理。

  (二)审核岗位职责

  审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认定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备案登记,对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传递至信息化岗位;审核与开具出口退税相关单证,传递至综合岗位;审核基层局上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初审资料。

  (三)审批岗位职责

  按现行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上签署审批意见。

  该岗位职责经市局授权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领导负责。

  (四)调查岗位职责

  对出口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及调查,建立《出口退税日常巡查分析台账》;组织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协助检查与处理协查案件;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上报预警评估分析结果及情况反馈。

  (五)信息化岗位职责

  上传各种电子信息并对异常信息进行监控处理;向超过规定期限未收到外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接收、整理、归档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维护出口企业代码库;组织开展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软件的培训、推广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六)计统岗位职责

  编制出口退税计划,分析、预测计划执行情况,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预测报告和统计报表;填开《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并传递至基层局;与计统部门核对国库办理情况;实施档案管理。

  第六条 基层局设置申报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申报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备案登记的申请,经对相关申请资料预审后传递至初审岗位;对申报软盘进行杀毒及预审;受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经对申报资料预审后传递至初审岗位;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已送达国库通知书》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审批通知书》;接收出口企业办理各类单证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出具相关手续,经预审后传递至初审岗位;建立出口退税台账,记录出口退税资料及审核审批的传递过程。

  申报受理岗位职责由基层局办税服务厅人员负责。

  (二)初审岗位职责

  对出口企业进行退税认定管理,参照税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企业出口退税类型、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并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化等相关信息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单证和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使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对出口退税申报进行计算机初审。

  (三)审核岗位职责

  按照现行政策及管理规定,使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对出口退税申报进行计算机审核,向税源管理部门出具《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出口货物纳税调整或补税通知单》。

  (四)审批岗位职责

  复核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初审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情况,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上签署核准意见,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上签署授权审批意见。

  (五)管理岗位职责

  实施日常管理、调查及检查,对出口企业出口业务真实性和有关账簿进行稽核,核实会计处理与退税申报的一致性,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出具《出口货物追缴税款通知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对出口退税评估结果进行落实和反馈;配合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落实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将初审已通过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申报资料等传递至市局;接收市局传递来的各种单证、资料;向市局上报《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反馈当月实际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等情况;实施档案管理。

  (六)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监管和服务;向出口企业宣传并督促其落实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及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认定、单证开具和退税申报;配合退税部门调查核实出口企业退税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向退税部门反馈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税务登记等重要变化情况;督促出口企业对出口视同内销应纳税货物和追缴已退税款的出口货物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催报催缴;审核确认出口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出口企业有关备案单证进行日常管理和核查;调查核实出口企业的协查函调;落实反馈退税部门提出的出口企业疑点事项;对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和退税审批等资料信息进行日常管理分析和预警评估,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退税部门报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出口退税工作流程是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及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要求,以台账、报表等方式对出口退税进行管理、监控、制约的规范化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认定管理流程如下:

  (一)基层局申报受理岗位接到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认定申请后,经预审在1日内传递至初审岗位;

  (二)初审岗位人员会同税收管理员一起深入到企业进行调查,对出口企业资格、类型、生产能力、出口货物品名、性能、征税率、退税率等进行认定,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调查表》,经局领导批准后,连同申报资料上报市局审批,此项工作在14日内完成;

  (三)市局对审核无误的申报资料在4日内完成认定审批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企业代码库维护工作,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批转至基层局;

  (四)基层局在接到市局传递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当日,通知出口企业到征收大厅领取;

  (五)每月10日前,基层局的税源管理部门将上月出口企业经营变化或企业发生变更税务登记等情况以《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的形式传递至初审岗位,初审岗位提出意见,并经管理岗位上报市局处理;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要核查其停业是否真实、是否已收齐出口退税相关单证、未收齐单证的出口额是否已足额交纳税款、是否有出口既未申报退税又未办理缴税的出口额等,在完成对出口企业的清理检查后4日内,以《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的形式传递至初审岗位,初审岗位提出意见,并经管理岗位上报市局予以注销退税认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流程如下:

  (一)每月15日前,基层局征收大厅申报受理岗位受理(或通过网上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二)申报受理岗位对单证等预审后,在每月17日前将当月所有申报资料传递至初审岗位。基层局在每月25日前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对经审核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审核岗位以《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源管理部门予以核查;对审核无疑点和虽然有疑点但经核查无问题的,将审核的退(免)税额汇总通知计统部门,将审核通过资料报局领导批准并加盖基层局公章后,由市局通过审核系统进行审批;

  (三)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对疑点的核查工作,形成《出口企业疑点核查情况反馈单》,并传递至退税部门的审核岗位;审核岗位对经核查存在问题的,调整退(免)税额,形成《出口货物纳税调整或补税通知单》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及时将《出口企业疑点核查情况反馈单》及退(免)税额调整结果上报市局。对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市局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意见,上报省局处理;

  (四)市局在每月28日前完成出口退税全部审批工作,并在计划内开具《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传递给基层局;

  (五)基层局接到市局传递来的《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日将其交由审核岗位留存,通知出口企业领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由计统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收入更正通知书》,于3日内送交国库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

  (六)每月10日前基层局退税部门将《出口货物追缴税款通知书》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每月纳税申报结束后至月底前,税收管理员利用“一户式”信息资料认真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对应项,结合对出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和管理,核对退免税申报内容与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账务处理、免抵退税汇总表与账务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汇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如发现疑点,应及时以《出口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单》形式提交退税部门,由退税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流程如下:

  (一)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岗位受理(或通过网上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二)申报受理岗位经过对单证等预审后,1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初审岗位。基层局在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初审工作。对初审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初审岗位以《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源管理部门予以核查;对初审无疑点和虽然有疑点但经核查无问题的,将相关初审的退税数据汇总通知计统部门,将经局领导核准后的初审资料上报市局审核审批;

  (三)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对疑点的核查工作,形成《出口企业疑点核查情况反馈单》并传递至退税部门的初审岗位。初审岗位对经核查存在问题的,及时将《出口企业疑点核查情况反馈单》传递至市局,由市局向基层局下达《出口货物纳税调整或补税通知单》。对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市局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意见,上报省局处理;

  (四)市局在每月28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将经过审批签章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和在计划内开具的《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传递至基层局;

  (五)基层局接到市局传递来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和《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日将其交由审核岗位留存,通知出口企业领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由计统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于3日内送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六)每月10日前基层局退税部门将《出口货物追缴税款通知书》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每月纳税申报结束后至月底前,税收管理员利用“一户式”信息资料结合对出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和管理,核对出口退税申报内容与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核对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与账务处理是否一致。如发现疑点,应及时以《出口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单》形式提交退税部门,由退税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局和基层局依照出口退税管理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或相关岗位职责需要调整的,人员和岗位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监督制约机制,初审、审核、审批和信息化岗位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 各市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并上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程规定“××日前”含当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时限。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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