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1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7
摘要:6月征期卷烟工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办理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前,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将调整后的卷烟消费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等印发给相关纳税人,并适时开展纳税辅导,确保其如期、顺利办理申报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16号         2009-05-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生产环节的卷烟及雪茄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上调、卷烟批发环节按5%比例税率加征消费税,且综合征管软件尚需一段时间才能进行补丁升级的实际,各地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和消费税税率调整工作:

  (一)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具体为17个市烟草公司和安徽铁路卷烟经营部),各地应在6月征期受理该纳税人纳税申报前,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综合征管软件补丁升级的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卷烟批发企业的消费税税种登记(包括卷烟消费税征收品目、适用税率等信息),并将该消费税税种登记的起始时间调至今年5月起。

  (二)对卷烟工业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各地应在6月征期受理该纳税人纳税申报前,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综合征管软件补丁升级的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其甲、乙卷卷烟及雪茄烟的消费税比例税率分别调整为56%和36%。

  二、自6月征期开始,全省卷烟工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均应采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按照规定报送调整后的卷烟消费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等。

  对此类纳税人采用一盘式采集软件和电子申报平台报送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的时间和要求,省局将另文明确。

  三、6月征期卷烟工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办理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前,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将调整后的卷烟消费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等印发给相关纳税人,并适时开展纳税辅导,确保其如期、顺利办理申报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