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10]10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15
摘要:为切实做好陕西地税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根据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地税发[2010]107号        2010-11-15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9日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陕西地税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根据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地税网站包括外网网站和内网网站(以下条款未指明外网网站或内网网站的,均包括外网网站和内网网站)。

  外网网站是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以省局主站为龙头,涵盖各市地税局(包括各市、杨凌地税局,省局各直属机构,下同)子站。

  内网网站是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在内部网络上建立的网站,链接各市地税局内网网站。

  外网网站注册域名和内网网站访问地址均为www.12366sds.gov.cn。

  第三条 外网网站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网上办税、政务公开、税法宣传、征纳互动、纳税咨询为重点,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全程、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

  内网网站以政务公开、工作交流、政策查询等为重点,为全系统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干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网站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

  (二)负责组织全系统网站管理人员培训;

  (三)负责对网站建设和改版需求进行征集、汇总,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网站的栏目设置、版面规划、内容审查;

  (五)负责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

  (六)负责对外网网站各子站的风格设计、栏目设置、更新维护的指导、检查工作;

  (七)负责外网网站主站纳税服务投诉信箱的受理、转办、催办和回复工作;

  (八)负责与网站建设及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的网络环境、硬件维护、软件开发、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网站基础设施等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负责网站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工作;

  (三) 负责将网站安全建设纳入全系统信息化安全建设统一规划,完善网站安全保障体系;

  (四)负责网站服务器数据备份及相应操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五)负责网站运行的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 省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栏目信息的采编、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以及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具体见附件《网站栏目责任分工表》)。

  第七条 子站由各市局自行管理和维护,各市局应明确网站管理部门和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子站的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网站管理人员按照工作权限划分为系统管理员、网站联络员和栏目管理员,具体职责包括:

  (一)系统管理员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站维护权限的分配;负责网站整体规划、版面设计、栏目调整、功能设置等工作。

  (二)网站联络员由省局各部门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负责本部门栏目的信息维护、更新工作;承担与省局网站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协助省局网站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省局网站内容的维护工作。

  (三)栏目管理员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站信息收集汇总工作;负责网站指定栏目信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熟练掌握网站管理系统的应用,遵守网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网站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系统管理员、网站联络员和栏目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岗位调动等原因调整时,须于 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人员并报网站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维护更新

  第十一条 网站栏目设置由省局网站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局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提出栏目设置的建议和意见,省局网站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和各部门的汇总意见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内容更新维护:

  (一)通知通告类,由省局各部门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拟定通知通告,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发布。

  (二)新闻信息类,省局新闻信息由省局各部门拟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各市局新闻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省局网站管理部门编辑发布。

  (三)政策法规类,法规库由省局法规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最新文件栏目由网站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可公开文件进行发布;优惠政策等其他各类税收政策栏目由各业务部门提供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网站发布。

  (四)征纳互动类,在线访谈栏目由网站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共同策划、组织、实施;局长信箱的查阅、传递以及回复由办公室负责;廉政举报信箱的查阅、受理、调查以及回复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涉税举报信箱的查阅、办理以及办理结果的反馈由稽查部门负责。

  (五)税务咨询类,纳税人通过“税务咨询”栏目提出的各类问题,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处理后,在外网网站相应栏目内发布。

  (六)政务公开类,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七) 个人投稿类,由网站管理部门编辑审核后,有选择地发布。

  (八)税收专题类等其他各类信息,由省局相关部门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各种信息、稿件一般应注明作者单位及姓名,均需提供电子文档,其内容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上传。

  第十四条 网站引用、摘录、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防止发生版权纠纷,引用、摘录、转载的信息必须注明信息的出处和作者。

  第十五条 内容更新维护时限要求: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信息、联系方式为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新闻信息类栏目每周至少更新三次,图片新闻栏目每周至少更新二次;

  (三)廉政建设、地税文化、特色服务等税收宣传类栏目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四)网上课堂、热点问答栏目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五)计划总结、收入统计应每季更新一次;

  (六)法律法规、优惠政策、通知通告等栏目应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收到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维护;

  (七)其他栏目内容由栏目维护责任部门根据栏目设置特点定期进行更新,网站栏目内容不得出现空白。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部门定期对网站栏目更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更新的,立即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提供栏目内容或自行更新。

  第十七条 部门提请开设的专题类栏目,超过3个月不更新的,自动删除该栏目。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一)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制发但尚未在互联网站上正式公开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以及各项工作规范等信息;

  (二)省局制发的与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讲话、计划总结等信息;

  (三)省局的未签发文件、待批文件和不宜发布的各类文件信息;

  (四)所有涉密信息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政治方面的敏感信息;

  (六)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七)未经议决的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八)其他不宜在网站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拟发布信息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 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不得在网站公开的事项;

  (三) 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 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地税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 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 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 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省局各部门负责人为网站信息发布的首要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各类信息的审核工作,除通知通告类栏目或其他确须主管局领导审批的重大信息外,各部门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网发布;各部门网站联络员为网站信息发布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更新维护网站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一经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提供人、审核人及发布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省局网站采用的新闻类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撰稿人稿费。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局各部门及各市局网站内容维护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局各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网站栏目内容进行维护更新,各市局要及时做好各子站的维护更新。

  第二十四条 系统将自动对省局主站和子站中各栏目维护、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省局网站管理部门要按季通报统计结果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网站各栏目内容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时限要求进行维护,凡无正当理由超出时限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六条 对栏目内容维护及时、更新维护量较大的部门,酌情加分;对策划组织“在线访谈”专题的部门,酌情加分;对通过咨询系统解答纳税人问题及时、准确,且问题回复量较大的部门,酌情加分;对本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整理报送网站法规库的部门,酌情加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局网上咨询类栏目答复情况按《网站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局网站管理部门和技术主管部门要制定网站内容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运用科学手段做好网站系统的实时监控工作,切实保证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将进入网站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不定期更换。

  第三十条 各级网站管理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三十一条 网站邮箱不得传输任何涉及秘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时时关注网站信息,如发现网站内出现不良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关闭其信息内容,防止继续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报告网站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局领导,对信息来源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网站管理人员发现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网站技术主管部门,由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子站管理办法,保证网站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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