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2000]10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总局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国税所[2000]100号          2000-12-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中“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成员企业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表述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总局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部分废止]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成员企业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成员企业跨市地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