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注管[2015]18号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1
摘要:为了深化我区资产评估行业评价激励机制建设,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推进资产评估机构晋级晋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等规定和行业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注管[2015]18号       2015-5-21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行业形象、树立机构品牌意识,强化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我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并对全区各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6月30日前将相关表格填写完整(见附件3),与附表所需材料以电子版形式一并上报自治区注协监管部,同时准备好本所2014年度业务报告清单,协会将随机抽查。

  联系人:张志

  联系电话:0471-4192859

  传真:0471-4192859

  电子邮箱:482702024@QQ.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2.评级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表

  3.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表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5月2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区资产评估行业评价激励机制建设,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推进资产评估机构晋级晋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等规定和行业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负责全区资产评估机构及属地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综合评级工作。

  第三条 机构综合评级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综合评级每年开展一次,并将评级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条 参与综合评级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治区批准成立的机构和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区外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依法开展业务,近3年内未因执业问题受到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治区注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机构综合评级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49%)、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权重占29%)、内部治理指标(权重占22%)、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等四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机构每年通过行业报表系统上报自治区注协的、经过确认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是指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机构在财政部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内部治理是指党团建设,资产评估师参加注协组织的培训情况,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执业质量,业务档案管理情况,机构对行业及社会贡献情况。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近3年内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五)对于参与综合评级的机构,自治区注协要每家抽查3-5份上一年度评估报告,由专家审核后对发现问题的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降级处分。

  第七条 机构综合评级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机构综合评级分为A、B二类。A类机构分为1-5A五级,B类只设一级。综合评级按分数高低排序:1-10名为5A、11-30名为4A、31-50名为3A、51-70名为2A、71名以后为A级,5A级机构年评估收入应达到100万元。对于有严重问题、弄虚作假、对工作不配合的机构放入B类公布。

  第八条 机构综合评级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级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得分+内部治理指标得分-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分为基础分15分,提高分34分。业务收入高于行业平均值的得分=15+(本机构收入-行业平均收入)/(行业最高收入-行业平均收入)×34,业务收入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值的得分=(本机构收入/行业平均收入)×15

  (二)资产评估师人数得分为基础分10分和提高分19分。资产评估师人数高于全区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人数的得分=10+(本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全区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人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最高值-全区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人数)×19,资产评估师人数低于或等于全区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人数的得分=(本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全区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人数)×10

  (三)内部治理及其他指标得分总分22分,由党团建设(2分)、资产评估师参加注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4分)、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14分)、机构对行业及社会贡献(2分)4项指标构成。有党团支部并开展活动的加2分,机构设立联合支部并活动的加1分,没有的不得分。机构资产评估师全部参加培训的加4分,资产评估师没有参加培训的每人每次减1分,以机构为单位最多扣4分。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是指首席评估师制度、机构重组联合、董事会(合伙人)会议制度、员工薪酬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等制度完善和执行情况,满分14分。机构对行业及社会贡献是指机构自行组织或参加自治区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活动等,有一项加0.5分,满分2分,未自行组织或未参加注协组织活动的不得分。

  (四)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处罚,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机构受到公开谴责,一次减3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限期整改和警告的,一次减2分。

  2.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资产评估师证书,每人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一人次减3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每一人次减2分;受到警告的,每一人次减1分。以机构为单位最多扣10分。

  3.未按时上交会费的机构,逾期15天扣1分,逾期一个月扣2分。

  (五)评级年度受到行业检查公开谴责惩戒的机构在当年和下一年度降一级次。

  第九条 评级期内,联合合并的机构综合评级,业务收入指标项按照所有合并机构的收入计,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项按照合并后机构实际资产评估师人数计。

  第十条 机构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自治区注协收到机构综合评级申请和相关材料汇总后,经过调查核实无误后,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综合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 机构综合评级结果记入机构诚信档案。自治区注协将向社会公布机构的综合评级信息,搭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评估服务的择优平台,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合理选聘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相关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2.评级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表

  3.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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