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津地税一[2000]5号 2000-8-23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44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事游戏机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2、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8%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3、从事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游艺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8%综合负担率计税。 4、从事其他娱乐业及网吧等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综合负担率计税。 5、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6、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税率基础上加征1%。 以上调整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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