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发[2000]1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0
摘要:矿车报废后就退出了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因此,将报废矿车的轮胎再销售不能适用销售固定资产的有产税收规定,应按照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2000]17号       2000-05-10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0]5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报废矿车的轮胎再用于销售的征税问题。矿车在矿山企业中属于固定资产,随着使用消耗,其价值已逐渐全部转移到产品成本中。

  矿车报废后就退出了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因此,将报废矿车的轮胎再销售不能适用销售固定资产的有产税收规定,应按照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料处(下称“购货方”)采购原煤向销售方收取的煤场污染费开具票据的问题向销售方收取煤厂污染费,实质上是销货方向购货方的一种返利行为,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精神,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在收取返还资金时,购货方应向销货方开具特IV《山西省xx市(县)收款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特此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