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13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14
摘要:外经贸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131号        2001-06-1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税收管理,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承接方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三条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审批并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 加工贸易基本运作程序

  第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对于进料加工,加工企业到海关之前,还应到当地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手续。

  (四)货物经加工复出口后,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六)属来料加工业务须按月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章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

  第五条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第六条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一)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方法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或者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办法同一般贸易。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开具管理

  第七条 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加盖公章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进料加工,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为便于管理和查询,主管退税机关应把出口企业“进口料件备案清单”的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掌握《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备案情况,并及时对照出口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退税及抵扣税款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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