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8]5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29
摘要:为及时解决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新模式的运行质量,推动全省征管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局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53号        1998-05-29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及时解决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新模式的运行质量,推动全省征管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局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办法》是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综合性规定,是完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办法》的实施,对巩固税收征管改革成果,推进基层征管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确保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基层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和动员,使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做好基层征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其贯彻落实《办法》、推进征管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要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征管改革工作现状和新模式运行情况,对号入座,逐条逐项的查问题、找差距。对与《办法》相抵触的,要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严格按《办法》的要求予以纠正;对达不到《办法》要求的,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层征管改革内容,规范基层执法活动;对未发现问题的,要用《办法》来指导基层征管活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各地要立足征管改革的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解决好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在新模式下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市地的具体实施意见要上报省局备案。

  三、要认真搞好《办法》的培训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法》的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层层制定《办法》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省局将对各市地的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训,各地也要自上而下逐级组织培训。特别是对基层税务人员的集中培训,要至少拿出一周的时间,确保学深学透。各级培训结束后,都要进行严格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工作。

  四、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市地国税局要把《办法》的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在此基础上分项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并结合本地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分县(市、区)列出落实《办法》的具体时间表。县一级国税局要细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手段,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按季或按月对基层落实《办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基层征收机构要把各项征管工作职责逐一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月严格考核,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并与奖惩挂钩,在奖金分配上拉开档次。各地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要按季向上一级国税局书面报告。

  五、要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将其列入税收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一组织,周密安排,群策群力,确保《办法》的各项内容全部落到实处,促使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应与《办法》的总体要求保持一致,力戒各行其是、政出多门,确保全局一盘棋。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上下级联系、经常反馈情况和信息。各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及贯彻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涉外税收的基层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检发的《办法》执行,但应注意体现涉外税收的特点,满足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解决征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基层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新的税收征管模式高效运行,促进全省国税系统征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

  基层的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必须按照省局关于城区和农村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力求属地管理、规范统一,以适应“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征管新模式的要求,达到科学、精简、协调、高效的目的。

  (一)城区征收分局

  城区征收分局包括市地国税局的直属征收分局和县(市、区)国税局在城区设置的征收分局。

  市地国税局设置的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对现有的市地级(含)以上纳税企业或对列举的大型纳税企业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日常税务稽查(对新开业的纳税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或由市地国税局具体指定管理),内部机构一般在5个以内;年税收任务超亿元,人员达50人以上的,内部机构可在7个以内设置。其内设业务机构原则上为税收管理科、计会征收科、税务稽查科。对发票管理任务重、业务量大,并已在规定的内设机构个数之内单设发票管理科的,可继续保留。

  县(市、区)国税局(不含市地国税局驻地的区、市国税局)的城区征收分局,负责对城区及近郊所有纳税企业和个体固定业户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日常税务稽查。内设机构为3-4个,原则上为税收管理股(综合管理股)、计会征收股、税务稽查股、个体税收管理股(该个体税收管理机构负责清理个体漏征漏管业户、调查核实个体税源的分布和变化情况、核定和调整个体定额、管理个体建帐、对临时经营业户划片管理和征收,但不得行使受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和直接对个体固定业户征税的职权,下同)。对城区规模大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特大型集贸市场,有必要设立专门征收机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经市地国税局提出意见并报省国税局批准后,由县(市、区)国税局设立市场征收分局,对市场内的摊点和流动经营业户税收实行直接征收和划片管理稽查(设置市场征收分局的办法,省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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