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进[2009]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 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2
摘要:外贸企业应按商品代码汇总2007年7月1日至目前为止(《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应汇总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已审核完毕并转入历史库的老长贸合同项下调低出口退税率货物的有关数据,填报《外贸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补退增值税申报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9]2号         2009-2-2


河西区、塘沽区、汉沽区、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审批合格的纸质老长贸合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备案的纸质老长贸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比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进[2008]13号)第二条规定办理有关退(免)税手续和剩余待执行老长贸合同电子备案手续。对《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老长贸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合同电子备案。

  (一)外贸企业应按商品代码汇总2007年7月1日至目前为止(《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应汇总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已审核完毕并转入历史库的老长贸合同项下调低出口退税率货物的有关数据,填报《外贸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补退增值税申报表》。

  (二)生产企业应汇总2007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至2008年12月申报期前(含12月)申报免抵退税的老长贸合同项下调低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有关数据,填制《生产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转回进项税额申报表(适用于一般贸易企业)》或《生产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转回进项税额申报表(适用于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上述两表申报所属期均调整为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转回进项税额的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批准后,生产企业将上述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一次性转入2009年1 月进项税额中,在办理2009年1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一并计算和申报。生产企业必须在申报2009年1月免抵退税以前完成2008年12月申报期以后剩余待执行老长贸合同电子备案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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