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商注字[2013]29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慎审查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签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11
摘要:办理各类企业登记,应按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审慎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字。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真伪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慎审查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签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工商注字[2013]294号         2013-10-11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审慎审查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签字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1日

关于审慎审查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签字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受理审核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注册准确率,维护企业登记管理秩序,避免因登记事项变更引发纠纷,保护股东、投资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规定,现就审慎审查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签字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办理各类企业登记,应按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审慎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字。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真伪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二、办理下列登记注册,应重点审查申请材料上的签字。对签字不能排除虚假的,视为无法确认其真伪,登记机关应要求相关自然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确认。

  (1)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新旧股东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

  (2)合伙企业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新旧合伙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

  (3)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的;

  (4)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5)公司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股权出质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

  三、到场确认由签字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登记机关对相关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现场予以确认。

  四、本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到登记机关现场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和证明委托关系的公证文书。

  五、确因年老、重病或体弱行动不便,无法到登记机关现场确认的,可以申请登记机关上门确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登记机关派人或委托签字人所在地工商所上门办理确认手续。

  六、登记申请材料经过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需相关人员到场确认。

  提交境外公证文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认证或司法转递等相关证明手续。

  七、对没有到场确认、上门确认和公证确认,申请人补充提供了其他证据的,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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