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9]2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3
摘要:对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少于70%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做为重点评估检查的对象,加强日常评估分析,防止纳税人将年度内应分期预缴的税款延迟到汇缴期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款被占用问题的发生。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25号        2009-02-0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预缴分析评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86号)的有关要求,在纳税人预缴申报的基础上,按季分行业分析计算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实际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对于低于预警值和零申报的纳税人,尤其是核定征收零申报的纳税人,要在下个预缴申报期之前逐户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依法处理,并将分析评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实际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值,行业内低于预警值的纳税户数和零申报户数,评估户数,存在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上报市局。

  二、企业所得税原则上要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采用其他方法预缴的要向市局备案。

  三、对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少于70%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做为重点评估检查的对象,加强日常评估分析,防止纳税人将年度内应分期预缴的税款延迟到汇缴期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款被占用问题的发生。发现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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