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税稽三送告[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8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不罚〔202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19号        2021-06-24

哈尔滨居然之家爱建店XXX家俱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3211021XXX82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8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不罚〔202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61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书面文本。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99911.1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51.81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79.33元。

  4.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986.2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50号)第七条第一款、《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对你单位自开业以来的个人所得税执行核定征收,核定方法是定率征收,你单位位于道里区爱建路11号居然之家,应按“繁华、专业市场”确定其应税所得率,其应税所得税率为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6553.1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你单位在2014年7月至2018年1月经营期间未按照实际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缴增值税99911.1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51.8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979.33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986.22元。少缴个人所得税96553.15元。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50%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4月属期之前少缴的增值税99911.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51.81元、个人所得税96553.15元,已超5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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