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5]21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5]216号           2005-12-28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1146号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对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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