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5]8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6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事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81号                2005-04-0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事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