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05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成品油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能够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合理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制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防止虚开发票行为发生,降低发票管理风险。

  三、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成品油(气)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成品油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