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3]10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3]108号       2003-10-29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五、六条条款废止。
  3.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之《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条款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货运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代开,暂不委托中介机构。此前委托其他部门的,10月31日前一律收回。收回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为了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有关征收机关要增加开票点,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开票点。办税服务厅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开票窗口。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暂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条款废止]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税收定额标准和代开票征收率问题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车型、吨位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含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年终时按总局规定进行清算。

  三、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对征管范围以外的货物运输纳税人,不得征收营业税等税款,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关于文书、标识印制问题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等文书、标识由各市局印制。其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格式见附件,其他文书、标识按总局统一格式印制。

  五、[条款废止]关于发票清单传递问题

  经与省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发票清单信息采取省级传递方式。自今年12月份起,各县区级地方税务局每月20日前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将上个月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市局,市局每月21日前上传省局。省局FTP服务器的域名(地址):hyfp.shandong-l.tax.cn(140.16.16.11);各市登录使用现有的FTP用户名及口令。

  为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各级要落实责任制,按月登记《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传递记录》(见附件)

  六、[条款废止]关于软件推广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税控系统”,该系统在具备代开发票功能的同时,还可自动打印税票,产生符合统一要求的“发票清单”电子信息。推广软件所需硬件费用由各级自行解决。

  目前,软件正在调试之中,推广使用日期另行通知。省局软件推广前,各级按总局要求采取手工方式录入清单。

  七、几项要求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税收征管工作作为近期头等大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进行专项考核,并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当地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受众面。要在辖区内各主要交通要道、主要路口、货物集散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从业人员的宣传。要在办税场所制作宣传广告栏,加强对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各地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当地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尽量争取他们对这项工作的支持、配合。通过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关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良好氛围。

  3、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要在11月30日以前全部完成。各市要及时上报认定情况,省局将在适当时间进行通报。

  4、由于办法执行初期,出现需要核查问题的发票量较大,暂时对稽查情况不进行考核,待各项税收工作关系基本理顺、征管质量提高后视情况再确定对稽查进行考核。但稽查部门要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下加大查处力度。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省局由税收管理一处牵头,征管处、信息中心、稽查局、政工处共同负责。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3、《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传递记录》(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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