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3]17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1
摘要: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帐损失的具体核销程序,按市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采用表批的形式审核审批;其他金融企业(含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企业),采用文批的方式审核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3]176号              2003-08-1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胶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4号令)的规定,加强对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和检查。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帐损失的具体核销程序,按市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采用表批的形式审核审批;其他金融企业(含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企业),采用文批的方式审核审批。

  二、凡属《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呆帐损失,应报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