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所发[1999]14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6
摘要: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在2000年10月31日前,能够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仍按照省局晋国税所发[1999]138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中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40号        1999-11-16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1号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在2000年10月31日前,能够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仍按照省局晋国税所发[1999]138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中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由于种种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在2000年10月31日前,由储蓄机构审核其护照或证件及证明并直接限制税率代扣税款的,储蓄机构应将外国居民有关证件和居民证明的复印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附:国税发[1999]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