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5]18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0
摘要:考虑到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纳税申报安排,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表内适用税率及逻辑关系进行校验,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网上申报方式暂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5]184号        2015-05-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55号),对2015年5月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

  考虑到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纳税申报安排,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表内适用税率及逻辑关系进行校验,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网上申报方式暂停。

  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恢复网上申报方式。

  二、关于绩效考核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已纳入2015年度税务总局绩效考核,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局将根据绩效考核相关要求,对各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关于报告报送

  各市局应于2015年6月17日前将卷烟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含纸质和电子)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报告内容与税总函[2015]255号第三条第四款关于报告内容的要求一致。

  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