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5]16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7
摘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规格为190mmX103mm=40K(票样见附件),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金额版位为百元版,发票代码为13702xx463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167号            2005-7-2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5号)要求,市局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规格为190mm×103mm=40K(票样见附件),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金额版位为百元版,发票代码为13702xx46311。

  三、旧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