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3]2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6-08
摘要:企业清产核资后,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通知规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因此,应按调整后房产部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印花税按照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总额计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税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3]244号             1993-06-08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企业清产核资后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和印花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答复:

  企业清产核资后,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通知规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因此,应按调整后房产部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印花税按照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总额计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3年6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