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12]1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16
摘要: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规范建账建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2]112号     2012-07-16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精神,落实好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全省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发挥好自身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帮助微型企业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创业者不断积累管理经验,提高经营水平,加快微型企业健康的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协作,落实好“3个15万元”政策,确保各项优惠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分类逐户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规范建账建制。

  (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查账征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微企办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每月末,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将本月微型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基本信息通报同级税务部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规范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微企办。

  二要建立税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要建立税收奖励审核协作制度。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要求,建立健全由微企办牵头负责,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税收奖励审核机制,共同做好微型企业的税收奖励审核工作。

  四要支持个私协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积极帮助微型企业健全投资决策、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机制,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微企办将税收法律、法规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媒介等场所和载体,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解答微型企业纳税问题。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定期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将停业或注销的情况反馈给同级微企办,由微企办统计上报上一级微企办。

  附件: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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