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189号 1996-09-26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无论在生产车间还是在施工现场,不再区分所用材料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凡是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九月一日前发生的上述业务,如果已征营业税,可不再补征增值税;但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也应按该批复予以补怔增值税。 塑钢、木制门窗等也按此通知办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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