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4]7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3
摘要:各地在开展检查行动中,应当以总局稽便函[2004]16号文件中列举的企业、商业企业特别是新办的商贸企业、外地经营者到本地开办的企业、短期内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数量较多且抵扣进项税额较大的为重点检查对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4]78号       2004-03-03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部分企业涉嫌利用“四种票”涉税违法情况的检查通知》(稽便函[2004]16号)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情况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自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期间,凡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均纳入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重点

  各地在开展检查行动中,应当以总局稽便函[2004]16号文件中列举的企业、商业企业特别是新办的商贸企业、外地经营者到本地开办的企业、短期内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数量较多且抵扣进项税额较大的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实施

  此次检查行动由市(州)稽查局牵头组织,以各县(市、区)国税局为单位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局应先对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期间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情况移交给稽查局实施稽查。税政部门应积极做好有关与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稽查局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嫌疑,可追溯到以前年份。

  此项检查从3月5日起至4月5日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市(州)稽查局应对此次专项检查认真进行总结,对涉税违法活动的成因和趋势进行分析,提出遏制此类违法活动的具体措施或建议,对查实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取进项税额抵扣的案件要写出专题汇报材料,并将总结和专题汇报材料于4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流转税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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