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21
摘要: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规定停止执行。

  现将《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申请表

  2.出口货物分类管理类别评定通知书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

  第四条 根据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设置A、B、C、D四类。

  第二章 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未发现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情形,且非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的,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3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外贸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4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8000万美元以上;

  2.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涉税违法记录;

  3.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立案正在查处的情况;

  4.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欠税;

  5.评定属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不超过2%,且评定属期内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总额累计不超过60万美元;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评定属期内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总额/评定属期内应申报出口货物出口总额;

  6.评定属期内核销单逾期比例不超过2%,且评定属期内逾期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额累计不超过60万美元;

  核销单逾期比例=评定属期内逾期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总额/评定属期内应申报出口货物出口总额;

  7.外贸型出口企业评定属期内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信息及失控作废发票信息比例不超过2%,且评定属期内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不超过60万元;

  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比例=评定属期内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评定属期内出口货物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未发现存在《通知》规定情形,且非总局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的,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未达到3000万美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3年以上,外贸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4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标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出口企业应退<免>税出口额的平均值);

  2.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涉税违法记录;

  3.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立案正在查处的情况;

  4.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欠税;

  5.评定属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不超过3%,且评定属期内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美元;

  6.评定属期内核销单逾期比例不超过3%,且评定属期内逾期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额累计不超过100万美元;

  7.外贸型出口企业评定属期内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信息及失控作废发票信息比例不超过3%,且评定属期内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下列出口企业不参与A类、B类的评定: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1年的出口企业;

  (二)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1年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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