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字[1996]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01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代售单位发放纳税申报表,并对代售单位如何核定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以及如何与委托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等业务及时进行辅导和检查监督。对代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罚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5号        1996-02-0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结合税收会计改革,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鲁地税征字第32号)。各地在执行该通知时,对印花税的申报范围及申报数额,出现了理解及操作上的不一问题。为了规范、统一印花税的申报征收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1.申报范围

  凡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不论采取哪种完税形式,都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予申报。

  2.申报方法

  (1)纳税人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到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的,应按照本次贴花需要,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或代售单位核定后,领购印花税票。

  (3)代售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定期与委托代售的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结报时代售单位应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分别按照预算级次汇总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将有关纳税人申报表附后),经委托代征税务机关核定后,双方应各具结报单、册互相鉴章,作为双方的结报凭证。

  3.纳税辅导和检查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代售单位发放纳税申报表,并对代售单位如何核定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以及如何与委托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等业务及时进行辅导和检查监督。对代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罚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的填报问题

  为解决印花税已经出现的纳税中报数和实际入库数不符的矛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印花税可按实际入库数填报纳税申报表。

  1.纳税人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税款的,其申报应纳税额应按实际入库数填报。

  2.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完税且申报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列至到分)采以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调整,即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3.纳税人申报财产租赁合同贴花的,其申报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申报,按一元贴花。超过一元的按实际入库数贴花。

  印花税中报纳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望各市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安排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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