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办发[200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9
摘要:浙江石油分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和有关分支机构、加油站、便利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办发[2009]8号         2009-07-2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市级公司、加油站和便利店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市级公司、加油站和便利店增值税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办理

  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地市级公司和统一经营的加油站及便利店(含全资、租赁经营),应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汇总缴纳范围

  对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全资、租赁加油站和便利店(名单见附件1、2),其经营收入应纳入浙江石油分公司集中核算,其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纳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控股、承包并单独核算经营收入的加油站,因不具备浙江分石油公司集中核算的条件,不纳入浙江石油分公司汇总缴纳范围,应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系统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CTAIS2.0系统做好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汇总申报的维护工作。地市分公司为加油站和便利店汇总申报纳税人,加油站和便利店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省公司为汇总纳税申报人,省公司直属加油站和便利店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

  四、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石油分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和有关分支机构、加油站、便利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五、日常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加油站和便利店的户籍登记管理,对不纳入汇总缴纳的加油站和便利店应实行属地管理。浙江石油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汇总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和便利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2号)停止执行。

  附件:1-2汇总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全资、租赁加油站名单.doc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全资、租赁便利店名单.doc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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