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明电[2003]16号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即收所得税征收率统一定为3.3%,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明电[2003]16号           2003-12-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即收所得税征收率统一定为3.3%,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税局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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