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服[199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09
摘要:汽车燃料费:按车型按年度实行定额供油。其标准:轿车四缸发动机为2400公升/年,折合金额5568元;五缸、六缸发动机为2800公升/年,折合金额6496元;6座以上的汽车为3600公升/年,折合金额8352元;中巴和双排座小货车用油,据实报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服[1999]1号        1999-10-09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强化汽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在闽国税办[1995]029号《局机关汽车管理制度》和[1995]008号《关于省局机关部分行政经费实行定额包干通知》的基础上,对汽车实行定向管理使用,汽车燃料费、管理、维修费实行“经费包干、有偿服务、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一、车辆使用原则:

  (一)各处室原则上配备公务车一台,直属单位配备公务车2-3台,负责本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服务中心直管汽车保障范围:

  1、本局正、副局长和享受副厅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2、本省地(市)正、副局长出差来棺的接待用车。

  3、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处以上),兄弟省(市)组团和外省、地(市)正副局长以上干部来榕公务用车。

  4、数量较多的公物用品的领购和发送用车。

  5、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用车。

  6、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公务用车。

  7、考虑到局机关各处室已经配备公务用车,对上述用车范围中属上、下级单位及省外兄弟单位公务用车、本处室干部出差及干部家属急病、分娩等非公务的用车,原则上由归口处室自行安排。

  3、其它用车实行有偿服务,据实收费(含会务用车)。

  二、车辆派遣:

  1、各处室的自备车,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长途用车经单位领导批准,车管科报备。局机关工作需调用时,要首先服从车管科统一调度。

  2、申请使用服务中心直管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填写汽车使用申请单,写明事由、时间及行车路线,预计行驶公里,长途车提前一天,送交车管科安排派车。

  3、各处室之间调用车,必须向车管科申请,由车管科负责统一调用。

  4、驾驶员必须持有申请单才能出车,按规定路线、地点行驶。出车返回后,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全局统一的行车记录,并经使用人签字认可,作为每月经算凭证。

  5、各种汽车实行定人驾驶、定库(点)停放,未经许可不准私自开车,不准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如有改变,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经费包干办法:

  1、汽车燃料费:按车型按年度实行定额供油。其标准:轿车四缸发动机为2400公升/年,折合金额5568元;五缸、六缸发动机为2800公升/年,折合金额6496元;6座以上的汽车为3600公升/年,折合金额8352元;中巴和双排座小货车用油,据实报销。

  2、汽车管理、维修费:按使用年限逐年递增办法计算,其标准:从报牌之日起,每辆车第一年按12000元包干(含驾驶员补贴、安全服务奖、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00元。

  以上“两费”按季度由各处室指定专人领取,自行安排包干使用。服务中心对各处、室提供的当季支出凭据进行核销并据以支付下季度的“两费”。

  3、汽车事故处理费:在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后,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承担或由汽车所在处室的维修费中贴补。

  4、各处室的汽车大修和发动机总成大修计划、由车管科负责拟定、上报、并组织实施。保险费、养路费、汽车大修费,由机关服务中心报销、车管科统一办理。

  5、车管科负责车辆维修的审核把关和驾驶员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参与车辆事故处理,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考核,进行半年、年终安全评比工作。

  四、收费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

  1、在市区内使用的,每小时收费;卧车50元,旅行车60元,中巴8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每天收费不超过10小时。

  2、长途车按天收费,每天收费:卧车500元,旅行车600元,中巴800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据实收取(每公里中巴1.35元,旅行车0.9元,卧车0.45元)。

  (二)结算方法:

  1、车管科负责汽车调用收费的统一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2、车管科根据汽车使用申请单和由驾驶员填写并经用车人签字的行车记录,计算出缴费金额。

  3、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之间的车辆调用。私人用车优惠20%。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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