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1]4号 2001-02-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就地多缴的税款,在2001年度逐季或逐月抵缴。 三、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的市级分公司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70天、80天内将汇总后的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并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应就地预缴中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纳税申报表的格式,根据文件精神在“应缴入库所得税额”下面增加一栏“减:应缴入库所得税额30%”。各市级分公司就地预缴的税款,应等于实际应缴纳税款的70%。各市级分公司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由各市级国家税务局自行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在合并所属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办理全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年度应缴纳税款的70%。 五、对纳入工效挂钩范围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的成员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分解到各市级分公司,然后由各市级分公司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分解到各所属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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