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4号 ​​​​​​​关于出庭质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03
摘要:司法鉴定人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因此,在执行鉴定程序时把“接受法庭审查”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时刻保持谨慎的职业态度。

关于出庭质证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4号           2015-11-3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上述条款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也让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变成了一项法定义务。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要求,司法鉴定人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慎重做好出庭质证工作。

  本提示所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注册会计师。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出庭质证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出庭质证,司法会计鉴定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牢固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

  司法鉴定人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因此,在执行鉴定程序时把“接受法庭审查”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时刻保持谨慎的职业态度。

  二、出庭前的准备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司法鉴定人应将原鉴定档案调出,认真查阅鉴定工作底稿,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材料和鉴定程序了如指掌,并准备好出庭时要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材料。

  (二)及时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承办法官、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针对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问题,准备详细的解答方案。

  (三)应针对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案情的具体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能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准备。防止由于准备不充分,成为出庭时的“症结”,影响出庭效果。

  (四)出庭前还应当准备好鉴定委托书、事务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身份证、专业职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各种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三、出庭质证现场应关注事项

  (一)法院下发出庭通知的,司法鉴定人应按出庭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通知的,司法鉴定人可不予出庭。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向法庭提供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三)出庭时,司法鉴定人可以让鉴定助理人员将全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带在法庭外等候,以备需要时查用。

  (四)司法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要沉着冷静地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紧紧抓住本案委托鉴定的范围、要求以及鉴定方法、会计审计准则理论等专业知识,采用法庭术语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陈述鉴定过程及作出鉴定意见的充分依据。

  (五)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仅限于对司法会计鉴定委托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回答,回答问题注意把握节奏,阐明鉴定结论正确性及得出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对于假设和推理情况下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不予回答。如发问的内容与鉴定意见无关、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等,司法鉴定人有权向法庭提出拒绝回答。对于听不懂或未考虑成熟的问题不轻率回答,避免出现人为错误或被动局面。

  (六)对于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质证现场法庭上提供补充资料要求回答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不予当庭答复,也不应轻易发表任何鉴定意见。要明确说明这个问题不在原鉴定范围内,要求将补充证据提供给法院,由法院质证后,重新委托司法鉴定人作鉴定。

  四、质证后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鉴定人对质证笔录应认真进行核实,慎重签名。如发现笔录有遗漏、表述不准确甚至有错误的情况,应立即提请改正后再签名,同时要求复印后留存,并留档整理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中。

  (二)司法鉴定人对质证笔录签名后,在征得法官同意后,方可退庭。

  (三)退庭后,司法鉴定人应将出庭质证情况及时向所在事务所的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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