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要求,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进诚信长沙地税建设,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1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要求,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进诚信长沙地税建设,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诚信长沙地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是指长沙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反馈、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长沙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依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长沙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地税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和地税系统外的其他信用记录。

  地税内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内的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评估、稽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内的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地税系统外的其他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地税系统外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从湖南地税大集中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大集中系统)采集,大集中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地税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和地税系统外的其他信用记录,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和长沙市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九条 地税内部信息从大集中系统中采集。

  第十条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国税部门交换信息、长沙市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区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地税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兼顾公平原则,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主要税种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地税机关提供准确涉税资料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地税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地税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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