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3]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14
摘要: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对旅游车船公司和旅行社的机动车辆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3]15号               2003-05-1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疫情给我省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政府研究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饮食、旅店、旅游业、娱乐业、集贸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的收费,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导游员年审费、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年审费,减半收取公路养路费。

  (二)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对旅游车船公司和旅行社的机动车辆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

  (三)对水路客运、旅游船只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民航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政府性基金

  饮食、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免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减半收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部分行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二)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三)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上述(二)、(三)、(四)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视当地“非典”疫情影响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四、对旅游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补缴。

  (二)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

  (三)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暂时退还50%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后予以补足。

  五、本通知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上述项目中按季缴纳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第2、3两个季度。

  六、因采取上述减免税收、收费和基金等优惠措施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使本通知的各项扶持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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