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3
摘要: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1-23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第六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西站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属稽查局和税务所。

  第七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划定为A、B、C三个裁量档次。其中“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档,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税务登记部分

  第八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000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违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部分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5000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处l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纳税申报部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l00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l00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税款征收部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偷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偷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欠缴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其违法所得,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抗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拒缴税款1倍(含)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伪造印花税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处l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印花税凭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代售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的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四十四条 代售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的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四十五条 代售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的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四十六条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且偷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且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税务检查部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节 发票、票证管理部分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拆本使用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吊销其发票准印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吊销其发票准印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三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2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节 纳税担保部分

  第七十五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六条 违反《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第八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基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基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分)局局长批准。

  第八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各区县(分)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票证数量等情节,对基准规定的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并报送市局备案。

  第八十四条 基准所称“逾期”是指超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报告账号等的期限。

  第八十五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本基准“违法情节”“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法律依据”中“以上”“以下”“以内”等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八十七条 本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长期以来,由于各税务机关掌握的处罚裁量权标准不统一,“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现象时有发生。为此,2014年3月,我局联合市国税局以2014年第7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但仅对十二项日常征管中发生较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为全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相关要求,现对北京地税机关依法享有的70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进行裁量基准细化,以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是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性制度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如何判定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的?

  答:地税机关根据下列情形,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出裁量基准的划分:

  (一)当事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税务机关查办案件的主动性;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

  (三)涉案发票、完税凭证等票证数量;

  (四)流失税款的规模;

  (五)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情形。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对各区县局有哪些授权?

  一是为便于制度推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授权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对规定的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并报送市局备案。二是因特殊原因不适用基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分)局局长批准。

  五、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之后,是否还会有新的标准出台?

  答:我局将根据该基准的实际执行情况,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修订并公布一次,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