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08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3-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精神,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后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标准,并随之更新。

  三、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联合确定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税屋提示——“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修改为“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各县(市、区)税务局”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备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得税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公告。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8日

  附件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分类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行业代码:01-05) 4%
2 非金属矿采选(行业代码:10) 13%
3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行业代码:11) 13%
4 其他采矿业(行业代码:12) 13%
5 农副产品加工业(行业代码:13) 5%
6 食品制造业(行业代码:14) 7%
7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行业代码:15) 12%
8 纺织行业(行业代码:17、18、19) 5%
9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行业代码:20) 5%
1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行业代码:23) 6%
11 化学及医药制品制造(行业代码:26、27) 13%
12 非金属矿制品业(行业代码:30) 10%
13 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34、35) 9%
14 计算机、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39、40) 10%
15 其他制造业(行业代码13-43中未列明的行业) 7%
16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44) 10%
17 建筑业(行业代码:47-50) 8%
18 批发业(行业代码:51) 4%
19 零售业(行业代码:52) 4%
20 运输业(行业代码:53-581、591) 7%
21 运输代理业(行业代码:582) 10%
22 邮政业(行业代码:60) 10%
23 住宿业(行业代码:61) 10%
24 餐饮业(行业代码:62) 10%
25 房地产物业、中介、租赁(行业代码:702-704、709) 10%
26 租赁业(行业代码:71) 10%
27 广告业(行业代码:725) 12%
28 除广告业外其他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721-724、726-729) 10%
29 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代码:73) 10%
30 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74) 10%
31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行业代码:75) 10%
32 水利管理业(行业代码:76) 10%
33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行业代码:77) 10%
34 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代码:78) 10%
35 居民服务业(行业代码:80) 10%
36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行业代码:81) 10%
37 其他服务业(行业代码:82) 10%
38 教育(行业代码:83) 10%
39 卫生(行业代码:84) 10%
40 社会工作(行业代码:85) 10%
41 新闻和出版业(行业代码:86) 10%
42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行业代码:87) 10%
43 文化艺术业(行业代码:88) 10%
44 体育(行业代码:89) 10%
45 娱乐业(行业代码:90) 15%
46 其他行业(除国家不允许核定征收行业外,未列明的行业。) 14%
注: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表。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关于《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2016年第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省局规定,加强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决定联合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工作。

  二、《公告》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国地税管理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公告》起草过程

  《公告》自2017年9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立项,统一部署全市各地国、地税部门组织调研、举办座谈会,并形成书面意见分别上报市国、地税主管部门。再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修订后的意见稿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计算机统计的各行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盈利企业应税所得率平均数为主要参考标准,最终形成此《公告》。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应税所得率的适用原则。本文应税所得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行业所得率幅度范围,在国、地税共同测算数据基础拟定,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在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情况下进行确定。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可以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后,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调高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市局备案。

  (二)应税所得率的调整。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强化核定征收企业的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分析,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管理。注重引导企业建立账簿、健全财务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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