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1999]12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25
摘要:乙类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除应报送甲类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当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1999]128号            1999-06-25


  《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施办法》已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25日

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种类: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一)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二)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四)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七)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八)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一)、(二)、(四)、(六)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除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外,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的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整本报送,当月未用完的,应整本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及时返还给纳税人,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主管国税机关剪角作废。

  第四条 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除实行计算机交叉稽核的地区应全部申报外,其他地区的纳税人按《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划分甲、乙、丙三种类型,实施分类申报:

  一、甲类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可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自行保管,以备国税机关稽查。

  二、乙类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除应报送甲类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当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三、丙类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除应报送甲类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外,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当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的一级、二级稽核后,由主管国税机关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第五条 纳税申报受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纳税申报规定的,按规定签收。

  二、加强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首先应就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静态稽核,凡申报表符合逻辑,正确适用税率,数据计算准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签收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稽核不符合规定或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要求其在规定限期内重新申报。

  (三)纳税人申报的各种抵扣凭证,经主管国税机关稽核,票面规范的,只能加盖“已申报抵扣”的戳记,一律不得加盖“已核已扣”戳记。

  第六条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采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分类清单》由纳税人向主管辖税机关报领购。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省国家税务局过去所作出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金额单位”填至角分。

  (五)“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六)“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人代表的姓名。

  (八)“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销项”部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合计”栏的填写口径,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其中“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等。“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应税率分别填列。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税率汇总填报,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分类清单》)

  (十二)第8项“免税货物”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

  (十三)第9项“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包括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销售额。

  (十四)本表“进项”中的第10项“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月数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列。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进项税额、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负担的迸项税额亦在本栏合计填列。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亦应填入本栏。

  (十五)第11项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第12至17项填写明细数。

  (十六)第12项“免税货物用”填写销售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包括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十七)第13项“非应税项目”填写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十八)第14项“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十九)第15项“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二十)第16项“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写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十一)第17项“其他”填写第12-16项以外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二十二)第18项“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十三)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22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款”数。

  2.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

  3.第27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二十四)第31项“本期已纳税额”,为上次填报申报表后至本次填报申报表前纳税的税额,由三部分税额组成:一是上次申报表中第35项中应补的税额;二是清缴欠税额;三是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

  (二十五)第32项“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本期应纳税额数。

  (二十六)第33项“期末未缴税额”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时点数等于第34项“欠缴税额”加第35项“本期应补(应退)税额”。

  (二十七)第34项“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二十八)第35项“本期应补(应退)”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尚未缴纳的数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金额单位”填至角分

  (二)“财务指标”部分按照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栏目填写,其中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栏按照《损益表》“商品销售收入净额”栏数据填写。

  (三)“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开具普通发票”拦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纳税人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上述三栏均包括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四)“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各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二)“填写日期”,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本使用的,应换算份数后填写。

  (四)“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规定缴销的空白发票。

  (五)“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自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六)“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给主管国税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栏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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