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二[1997]7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23
摘要:严格按照市地税局青地税二[1995]33号文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对管理费收取、交纳的范围,提取的原则,开支的范围,预、决算的审批等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7]70号           1997-12-23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市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一九九七年提取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市地税局青地税二[1995]33号文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对管理费收取、交纳的范围,提取的原则,开支的范围,预、决算的审批等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应向地税分管的征收分局报送书面申请,并附报预、决算审批表等有关资料,以前未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收取管理费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附报经市(区)编委定编的证明文件,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行政经费的证明文件及有关文件资料。

  各征收分局在审查同意后,以书面请示上报市局审批,并附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资料。

  三、对涉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各单位仍应按青地税二[1997]18号文件《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