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3]5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25
摘要: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由各县、市(区)征税机关负责。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55号       2003-02-2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由各县、市(区)征税机关负责。

  二、有出口货物销售的生产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当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各1份,交县、市(区)征税机关。

  三、县、市(区)征税机关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后,应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远程登陆各市、州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服务器(长沙市各区、市、县征税机关登录省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服务器),对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明细与海关电子数据逐条进行核对,对已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及时通知(格式附后)企业在次月视同内销申报缴税。

  四、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出口额申报时间,暂为纸质报关单上出口离境日期;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申报时间,暂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的当天。

  五、各市、州局应于2003年3月1日前,在省局35服务器:“出口退税信息\二期网络\3.0版0115”目录中,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3.0-Setup.exe软件,下发各区、县级税务机关,由各区、县级征收部门按照软件说明及培训要求安装使用。具体操作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负责培训辅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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